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让
代理
审判员 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