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定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71000元,现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由被执行人赵某乙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3000元,至兑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00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