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391号
原告:岑龙福,男,16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毛松根,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龙福诉被告毛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龙福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松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龙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岑龙福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正治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