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张**,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520111197001080***。
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在原告张**诉被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连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