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8号原告韩金怀。被告张玉才。被告马秀青,系被告张玉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怀诉被告张玉才、马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