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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8号

韩金怀与张玉才、马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金怀,张玉才,马秀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8号原告韩金怀。被告张玉才。被告马秀青,系被告张玉才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怀诉被告张玉才、马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晓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