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794-1号
申请执行人:汪为定,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执行人:方英松,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为定与被执行人方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为定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英松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方英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英松的银行存款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