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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2672号

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君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陈君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26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屠丽红。被执行人陈君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君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君珠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6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