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之外公。被告白某甲,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徐静,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白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的相关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白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