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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853号

桂林桂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桂林航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桂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航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桂林桂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惠龙城2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沐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记,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航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建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桂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航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桂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66.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兼

书记员 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