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东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