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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东民初字第46号

马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东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