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城四楼。法定代表人张萍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娟,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义务,故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凤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