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方某,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常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琛 来自: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东坑镇。被告方某,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常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