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0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1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君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