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杜某。被告吕某。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社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
杜某与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杜某。被告吕某。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社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