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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

杜某与吕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杜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杜某。被告吕某。

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社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书记员杨俊峰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员  郝社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