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蒋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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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蒋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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