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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

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蒋某。

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关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