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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与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3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8-3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桥大道。

负责人:徐淦培。诉讼代理人:徐明文,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骆成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溪分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