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林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85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林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文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