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60号
申请人:山东省锦绣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马怀远,男,住齐河县焦庙镇新马村。
申请人山东省锦绣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怀远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锦绣千村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怀远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怀远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