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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03号

康仕强与陈俊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仕强;陈俊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03号原告康仕强,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陈俊柯,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