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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行审字第258号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杰、张红艳社会抚养费案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杰,张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邱行审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殿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坤。

被执行人:张杰。

被执行人:张红艳。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张杰、张红艳不履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1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1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13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二百六十元,由被执行人张杰、张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连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