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3034号 原告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沂蒙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波,男,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郑花永,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胡某某,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薛启刚,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