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初治国。被执行人韩忠兴。被执行人初书国。被执行人初瑞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初治国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