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贾嘉陵。被执行人李映岳,1972年10月13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青民一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映岳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映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