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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