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江敏 搜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审判员 野进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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