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2-1号
申请执行人:沈利君,农民。
被执行人:杨世意,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利君与杨世意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另案处理,且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世意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利君人民币33813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487元,执行费49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孙士明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