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孙荣叶被执行人谢桂枝本院在执行孙荣叶诉谢桂枝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