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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昆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苗波与被执行人包头市豪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昆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苗波,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豪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昆民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苗波与被执行人包头市豪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并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昆民初第2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建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