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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行初字第16号

陈勇珍与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陈勇珍,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445。委托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康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珍诉被告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珍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勇珍负担。

审 判 长  桂春玲

代理

审判员  程 怡

人民陪审员  曾恩良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