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700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任燕,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庆芳,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燕、王庆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燕立即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庆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任燕、王庆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燕、王庆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任燕、王庆芳的银行存款72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任燕、王庆芳的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胡之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