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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74号

原告高水平诉被告苏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水平,苏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高水平,男,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东街村七组。委托代理人李军英,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长义村一组。。被告苏建民,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西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水平与被告苏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水平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水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高水平负担。

审 判 长  冉肖红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