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催字第24号
申请人:靖江市中联叉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申请人靖江市中联叉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号码为30200053/20496603,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4月27日,出票人浙江卧龙家用电机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宁波摩根轴承有限公司,持票人靖江市中联叉车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靖江市中联叉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燕青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