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非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根苗。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执行人郭青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仑工商处[201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青影缴纳罚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青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仑执非字第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