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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323号

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陈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不愿离婚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张阿娟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