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魏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陈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以经过慎重考虑,不愿离婚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审判长 荔智高
审判员 张阿娟
审判员 严永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