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高家沟乡。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詹向军
审 判 员 杜 虎
代理
审判员 谢录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