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
原告:王寅晓。
委托代理人:钱宇峰。
委托代理人:路瑶。
被告:谢志刚。
被告:胡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晓诉被告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寅晓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寅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王寅晓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楼 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