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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

王寅晓与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寅晓,谢志刚,胡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523号

原告:王寅晓。

委托代理人:钱宇峰。

委托代理人:路瑶。

被告:谢志刚。

被告:胡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寅晓诉被告谢志刚、胡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寅晓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寅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由王寅晓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楼 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