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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835号

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835号

原告:高某。

被告:孙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以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