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