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法定代理人何某,系孙某之母。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孙某甲。本院在执行孙某、何某与孙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2011)长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2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全部履行完毕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