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许吉祥,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常飞,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魏宏娃,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吉祥诉被告常飞、魏宏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吉祥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魏宏娃所有的陕D898**号车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吉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D898**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冉小冰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