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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初字第1153-1号

黄汝章、黄淑国等与商传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博民初字第1153-1号

原告:黄汝章,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夫。

原告:黄淑国,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子。

原告:黄莹,系受害人丁慎兰之女。

被告:商传军。

第三人:商传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汝章、黄淑国、黄莹诉被告商传军,第三人商传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银行存款2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商传军及其配偶蒋兰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志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