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045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洲。
委托代理人:郭志、王文。
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明。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我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代理
审判员 吕 璐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福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