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初重字第5号原告曹栋凯,男,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冶村。法定代表人曹全根,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省十堰湖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吉林路湖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钟新文,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省十堰市十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汽车配物流广场24栋25-2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荥阳市金属铸造厂,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后店。法定代表人王保善,该厂厂长。
原告曹栋凯诉被告林州市青山精制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湖桥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十堰市十重工贸有限公公司、河南省荧阳市金属铸造厂票据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再次调解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赵媛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