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吝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吝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