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

吝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吝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吝某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吝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