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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阳民特字第7号

钟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钟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阳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钟俊,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钟俊要求宣告钟在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钟在弟系其父亲,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6年7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宣告钟在弟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钟在弟,男,生于1928年6月8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钟在弟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6年7月10日从家中走失,经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在《光明日报》发出寻找钟在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在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在弟因病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钟在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