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荣。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欣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2.5元,由原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