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桂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欣。
上诉人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至上诉之日尚未收到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0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向上诉人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裁决或起诉。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陈欣先于上诉人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浙江一派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建进
审 判 员 丁予兴
审 判 员 陈振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