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付永华,河北省唐山迁西县。被告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黄克培。被告姜勇。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华与被告张力、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刘涛提供劳务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