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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949号

付永华与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华,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付永华,河北省唐山迁西县。被告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黄克培。被告姜勇。被告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华与被告张力、石家庄市佳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勇、刘涛提供劳务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永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