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昆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姜昆杰盗窃(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郭向东
审判员 段茂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