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屈伟峰被执行人抄迎春被执行人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屈伟峰诉抄迎春、焦作市琳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