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初字第00038号 原告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乡街道建章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宝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勋,男。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 第三人陈德明,男。 原告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